主动连接沪昆高速、新320国道,开通横峰县南大门,是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经我县2023年第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横峰县老鼠峡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老鼠峡;南至新三二零国道;北至迎宾大道;西至老鼠峡(具体征收范围以附件2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横峰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横峰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截止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
五、征收签约地点:横峰县人老鼠峡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横峰县老鼠峡)。
六、征收补偿:按照附件1公示的《横峰县老鼠峡片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横峰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横峰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横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横峰县老鼠峡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征收范围红线图
横峰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
附件1
横峰县老鼠峡片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老鼠峡片区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和意义
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广大居民的要求,县政府以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原则,认真落实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全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建设现代化幸福美好新横峰。
二、房屋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9、《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10、其它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范围及签约期限
征收范围:东至老鼠峡;南至新三二零国道;北至迎宾大道;西至老鼠峡(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时间截止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30日。
签约地点:横峰县老鼠峡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五、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1、征收主体:横峰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横峰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
六、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与补偿采用政府统购商品房(以下简称统购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选择政府统购商品房安置方式。
本方案中的房屋是指上有屋顶、有围护结构、能防风避雨、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生活,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在2.2米以上,依据建设时法律规定进行了有效建设审批的建筑。
(一)房屋市场评估标准
房屋市场评估标准: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市场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
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我县住宅房市场评估的平均价格,确定本次住宅房屋的评估参考价。
1、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含房改房、集资建房),其主体建筑面积评估参考价(含土地价值)为:
框架 4500元/m2
砖混 4300元/m2
砖木 3900 元/m2
2、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其主体建筑面积评估参考价(含土地价值)为:
框架 4300元/m2
砖混 4100元/m2
砖木 3700元/m2
3、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评估参考价有异议的,可按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4、(1)个人自建房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一层。房屋补偿面积按照原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1.8进行计算,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阁楼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下同)按1:1计算;
(2)个人自建房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二层。房屋补偿面积按照原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1.2进行计算,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阁楼等按1:1面积比例进行计算;未建满二层的房屋可以在仅一层的部分按1:1.8折算后,二层的部分按1:1.2计算,但最后补偿面积应小于满二层的按1:1.2折算出的面积;
(3)个人自建房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补偿面积按照原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1进行计算,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阁楼等按1:1面积比例进行计算;未建满三层的房屋可以在二层的部分按1:1.2折算后,三层部分按1:1计算,但最后补偿面积应小于满三层的按1:1折算出的面积。
5、个人自建房的征收补偿以证载土地性质为依据进行确定,无土地权证的以横峰县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论为依据确定。
非住宅房屋
1、非住宅房屋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市场评估确定。
2、非住宅有楼梯的,但楼梯不为非住宅使用服务的,该楼梯应按住宅标准补偿。
(二)政府统购商品房安置
1、统购房采用政府购买商品房现房安置。统购房购买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进行确定(不含非住宅、系数奖励面积、屋面楼梯间及尖顶阁楼等部分面积)。超出统购房购买的面积、系数奖励面积及附属房面积结清购房款后统一采用货币补偿。
2、统购房安置原则
(1)按照签约的同时在现有的剩余房源内选择统购房,统购房确认后不得更改。
(2)被征收人及二代以内直系亲属均可作为统购房安置对象。
(3)被征收人享受统一统购房安置均价(不含楼层差价)为3980元/m2,楼层差价原则上为20元/m2,具体的购买统购房的价格以选房前征收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4)被征收人可选择与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相近的统购房。被征收人选择统购房户型不得少于二种(含)以上户型(选择统购房4套以上的应选择三种户型),且选择单一户型的套数不得超过所选统购房总套数的2/3。
被征收人选择统购房安置的,所选统购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m2,对于被征收户选择统购房屋后,剩余面积不足安置标准(80 m2)的给予货币补偿。
(5)政府统购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协议时,按照评估参考价标准计算补偿款,同时按所选的统购房实际安置总价结算购房款。一次性结清房屋楼层、面积等差价(多退少补),差价未结清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拒绝交房。
(6)统购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统购房情况(现房)
(一)安置地点:古窑大道
(二)户型面积和结构:统购房分小高层和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分别为80m2、100m2、120m2三种户型,产权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房屋建筑结构为框架。
(三)土地使用权性质、类型及用途:性质:国有,类型:出让,用途:住宅。
八、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分住宅和非住宅(营业房、厂房等)。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并结合实际丈量;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限经营性商业用房)
1、在主干道(具体范围见城市规划红线图)上批建手续齐全,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营业二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按非住宅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2、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可享受补偿的住改非一楼房屋,若同时又属于自建房符合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住宅房屋中第4项篮彩购买app一、二层额外比例补偿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不得同时享受。
(三)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住房,由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城管等相关单位按照“尊重历史、遵循政策、结合实际”的原则进行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未经登记住房依法属可改正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在补缴土地出让金、规费及罚款等相关费用后,则主体房屋可按本方案享受补偿。
经审查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能自愿配合征收的,根据框架、砖混、砖木、简易结构分别予以791、659、527、200元/m2补助。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九、补偿范围、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偿范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饰装修);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正房)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期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助。
3、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其它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4、停业补助(限营业房):参照我县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每月1610元确定,每间营业房按2人计算,补助期限为6个月。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上述补偿中,属于住宅(成套商品房除外)的,以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若被征收人二代以内已办理结婚登记的直系成年亲属也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的,可另行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属于营业房的,搬迁费、停业补助费按“间”补偿,“间”的认定除考虑墙体、隔断等实际情况外,还须结合面积、临街宽度、楼层因素,一层营业房面积大于50m2,且临街宽度超过7.2m的可认定为两“间”,超过10.8m以上的,可认定为三“间”。
(三)面积计算方法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以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原始主体结构未发生改变,证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房屋原始主体结构未发生改变,证载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误差值在3%以内的,以证载面积为准;误差值超出3%以上部分不予补偿。若房屋原始主体结构发生改变的,以原始主体结构实测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原始主体结构面积部分按第八条第三款补偿。
2、尖顶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所得面积计算为房屋正房面积:
①尖顶高度2.20m(含2.20m,下同)以上部位按建筑面积的100%计算。
②尖顶高度2.20m以下部位,按檐高和脊高之和的平均数与房屋实际层高之比乘以投影面积折算建筑面积。
③不与主体结构同时建造的尖顶(含隔热层)不列入正房面积补偿,按第八条第三款补偿
3、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所得面积计算为房屋正房面积。
其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地下室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的100%计算,地下室层高在2.20m以下的按地下室高度与房屋实际层高度比例折算建筑面积。
十、住宅房屋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以自行过渡为主,政府按标准(见附表)补偿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起算时间自被征收人腾房出屋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日开始。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12个月。
十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限自公布次日起7日;
4、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从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邀请;
5、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6、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7、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8、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十二、补助和奖励及优惠政策
凡提前签约或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空交付拆除的,可享受以下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一)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
(二)住房和生活困难补助
被征收房屋(仅限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含系数奖励面积)不足55 m2,且在本县城规划区内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足至55 m2,被征收人无需支付该补足部分的差价,同时可享受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各项奖励。被征收人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困难补助。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优惠
房屋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后重新购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政府统购商品房安置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安置同等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额部分按规定交纳契税。
(四)奖励
1、提前签约奖
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前主动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的10%奖励,逾期不得享受。
2、征收速度奖
(1)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的5%奖励,超过时间不享受本档奖励。
(2)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1日至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的3%奖励,超过时间不享受本档奖励。
(3)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的2%奖励,逾期不奖励。
3、房屋搬迁奖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在以下期限内腾房出屋的,一次性给予相应奖励:
(1)15日内腾房出屋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的8%奖励,超过时间不享受本档奖励。
(2)20日内腾房出屋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的4%奖励,超过时间不享受本档奖励。
(3)25日内腾房出屋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的2%奖励,逾期不奖励。
4、住房不评估奖
被征收人选择按参考价进行补偿不另行市场评估的,可享受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0.5%的评估费用奖励。
十三、征收补偿纠纷处理
(一)在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横峰县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不搬空交房的,属被征收人违约,所有奖励取消;被征收人逾期拒不搬空交房的,将由县政府依法申请横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横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房屋拆除原则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由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五、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公示、监督
征收与补偿协议一律在现场公示栏公示,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电话:5783472。
十七、其它相关问题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拆除有纠纷或产权不清楚的房屋,公证机关要事先作好房屋勘察记录,办好证据保全手续,再做出补偿决定。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装饰装修补偿按房屋征收与补偿装修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签约时,应将被征收房屋有效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交付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送有关部门注销。
(五)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搬迁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排水、路灯、环卫设施等,一律由其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负责迁建。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实施。
十八、本方案由横峰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
其它各种补偿标准
名称 |
价格 |
搬家费 |
100 m2以内补偿2000元/次,大于100 m2补偿2500元/次,均补偿两次。 |
临时安置费 |
住宅按每月1000元补偿。 |
移装费 |
空调:挂式300元/台,立式500元/台, 中央空调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太阳能:1500元/台;有线电视:400元/户;电话宽带:200元/户;自来水:950元/户;家用电:300元/户;抽油烟机100元/个 |
柴火灶 |
瓷面的柴火灶1000元/个,无瓷面的柴火灶800元/个。 |
树木 |
直径按离地1米处测量,直径10公分以下为40元/株,10公分以上为80元/株,果树翻倍,名贵树种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
空基 (限个人自建房) |
与房屋主体建筑相连,有围墙、挡土墙、地面硬化等基本建设行为之一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土地证上记载的住宅国有出让空基:2000元/m2 土地证上记载的住宅国有划拨空基:800元/m2 土地证上无记载、无争议空基:200元/m2 |
围墙、地面硬化、挡土墙 |
1、砖砌围墙:一砖一眠(含基础,下同)130元/m2;三斗一眠100元/m2;水泥空心砖围墙80元/m2。2、地面硬化60元/m2。3、挡土墙260元/m2。 |
井及压水井 三相电 |
压水机500元/个;普通水井1000元/口;深水井3000元/口;三相电3000元/户 |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