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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120/2022-0079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横峰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8-31 11:03
名  称: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篮彩购买app印发上饶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期: 有效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篮彩购买app印发上饶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篮彩购买app印发上饶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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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篮彩购买app印发上饶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上饶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2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到开前门”“堵后门,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跨跃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篮彩购买app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篮彩购买app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领导机构

成立上饶市专项债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项目库管理

(一)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准备、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筛选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县级发改、财政部门核实项目情况和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全市项目需求进行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并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储备库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情况、投融资规模、专项债券需求金额、建设周期、开工年度、收入来源、预计收益、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等。

(二)储备库根据上级发改、财政部门要求实行动态补充机制。储备库中项目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可申请项目信息变更或退库。储备库中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建设资金需求迫切,由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简称一案两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环境评估等情况;

3)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公益性论证;

4)项目绩效目标;

5)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6)项目建设运营方案;

7)项目预期收入、成本测算及融资平衡情况;

8)债券发行计划;

9)资金管理;

10)资产管理;

11)还本付息保障机制;

12)潜在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内容完备、信息真实。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准备,避免钱等项目造成债券资金闲置,并对实施方案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的工作部署分期分批将全市已编制一案两书的项目报省财政厅评审。通过省级组织评审的项目纳入备选库管理,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必须从备选库内选择。

三、新增限额分配与下达

市财政局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全市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各地项目资金需求、债务风险状况、财力情况、债务管理、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测算提出全市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由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统一下达。市本级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储备、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资金需求、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四、债券发行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在上级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内,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建议,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对全市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建议汇总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发行。各地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加强重点领域建设,不撒胡椒面,安排项目额度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向手续完备、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项目倾斜,优先安排已开工项目,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已发债项目集中保障程度,避免项目安排碎片化。

续发项目未能足额安排额度的发行项目,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采取增加项目资本金、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等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实施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但不得超越项目实际收益水平过度融资。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五、债券资金管理使用

(一)专项债券资金按规定用于对应项目建设,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福利、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企业补贴等,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决不允许搞不必要的美化亮化工程。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债券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项目进度拨付债券资金,严禁超项目实施进度拨款,严禁将债券资金沉淀在部门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充分发挥专项债券资金绩效。

(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库款情况,对年度预算拟安排专项债券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债券资金收入和支出、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政策、规划、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资金无法用于原定项目,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报同级财政、发改部门审核后,经同级政府同意,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专项债券资金用途调整相关手续。

六、预算管理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将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列入相关预算科目。各级承担的专项债券发行费用、还本付息资金,根据省财政厅规定通过上下级资金结算方式统一扣收。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贷的专项债券收入后,应及时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年度平衡方案,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支、债务举借、还本付息等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收支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确保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在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前,严禁将项目收入用于其他支出。

七、还本付息

市、县两级政府对本地区使用的专项债券本息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将专项债券年度还本付息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编制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计划并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未及时足额归还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可扣减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相关预算资金等用于还本付息,同时不再安排其专项债券资金;未及时足额归还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县(市、区)和非预算单位,暂停安排新增专项债务额度。

八、绩效管理

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资收益平衡与偿债风险,突出绩效管理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指导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要求负责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工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绩效结果等与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单位)适当倾斜。对申报项目质量差、资金使用进度慢、管理工作不到位、虚报债券资金使用进度的地区(单位),减少安排其以后年度专项债券额度。

九、监督管理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债券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度一考核。对资金拨付进度慢、安排使用不合规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予以通报,并由领导小组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约谈。在分解落实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时,对于年度支出进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15个百分点的县(市、区),同比例扣减其下一年度专项债券额度;对年度支出进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以上的,且支出进度排在全市后三位的县(市、区)(管委会)加倍扣减其下一年度的专项债券额度。

(二)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还本付息及项目收入、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责任的,应责令其整改并追究责任;对截留、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擅自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的县(市、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