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府办字〔2020〕83号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篮彩购买app印发《横峰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安街道办事处、红桥场、新篁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横峰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横峰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为切实推护我县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食品安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江西省分行、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篮彩购买app印发〈江西省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粮发〔2018〕7号文件)要求,现制定横峰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临时收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超标稻谷,是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四等及以下的稻谷,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第二条 临时收购执行区域为我县辖区内存在超标稻谷的产区。早籼稻、中晚稻临时收购执行时间为我省最低收购价政策预案执行时期。
第三条 超标稻谷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原则,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稻谷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超标稻谷收购、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及其监管职责。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场、办)根据本地超标稻谷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并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确保口粮安全”的原则,上报县政府同意后,启动超标稻谷临时收购。
第二章 数量及价格
第五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场、办)、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单位,对我县超标稻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临时收购的计划数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汇总后分别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备案,作为申请贷款计划的依据。如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超标稻谷的收购价格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质价标准执行。如不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超标稻谷的收购价格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物价、农发行等部门配合,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依据超标稻谷的质量、市场等因素,共同协商、依质分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一次性确定(指统一质量等次的超标稻谷收购价格),并逐级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省发改委备案。所确定的临时收购稻谷的价格和数量,作为农发行发放地方调控贷款依据。
第三章 收购及验收
第六条 我县临时收购指定为江西省横峰县粮油购销公司承担执行临时收购主体,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临时收购任务。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与县粮油购销公司签订委托收购保管合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作为监管到位要在合同上盖章。临时收购开始前,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农发行必须对县粮油购销公司进行空仓核验,留取现场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要对临时收购启动前的其他稻谷进行锁定,固定拟收仓房,严禁擅自调整仓房和篡改仓号,临时收购的稻谷仓外要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 县粮油购销公司按照确定的分类质价标准,在收购时必须分别对稻谷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超标稻谷必须专仓储存,镉含量0.2-0.4mg/kg(含0.4 mg /kg)与0.4mg/kg以上的超标稻谷须分仓储存,超标稻谷应当建立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收购工作中要向农民做好解释工作,正面引导舆论预期,县粮油购销公司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不得压价收购;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规范收购环节操作程序,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确保不出现先购后转、“转圈粮”等违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售粮对象的稻谷来源进行登记,确保收购本地生产的稻谷。
第十条 在临时收购执行时间内,收购资金由县农发行按照核定的价格和数量向县粮油购销公司发放信用贷款(含收购价款和30元/吨收购费用),县粮油购销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要做到边销边还(贷款)、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临时收购期间,县农业农村局要派员驻库监管,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要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稻谷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质量、食品安全情况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备案。
第四章 销售处置
第十三条 超标稻谷处置须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挂牌竞价销售。超标稻谷的销售价格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四条 对超标的稻谷,按照赣粮发〔2018〕07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类处置,严格监管。
第十五条 超标稻谷的销售出库,县粮油购销公司应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同意。超标稻谷销售时,县粮油购销公司必须提供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稻谷。
临时收购的超标稻谷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组织销售,自收购入库起一年期内必须销售完毕。
第十六条 超标稻谷购买企业必须向县农业农村局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的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如违反规定愿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购买企业所购买的超标稻谷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不得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不得改变用途,购买企业要建立专账、专表,记录检斤、接收、入库、储存、加工、销售等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购买企业加工的产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后方可销售,并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稻谷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对县粮油购销公司及购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九条 临时收购稻谷的亏损(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等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或从其他渠道统筹解决。
第五章 职责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临时收购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县临时收购稻谷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销售出库、以及按时归还农发行临时收购贷款本息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场、办)必须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情,保障社会安定,保护农民利益。
第二十二条 县粮油购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对收购稻谷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负主体责任,不得将临时收购稻谷进行抵押,质押,凡发现虚报冒领、以陈顶新、新陈掺混、“转圈粮”、先购后转或低收高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后,核减县粮油购销公司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其费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县粮油购销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粮油购销公司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做好敏感数据保密工作。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执行及解释。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