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小补充”,职工权益“大保障”。《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补充工伤保险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鉴定标准和程序是什么吧~
一、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
特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受理和确认,委托承办机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 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情形参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情形和其参保申报事项范围的,其本人或近亲属应当在伤害发生48小时内向承办机构报案,告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受伤经过等相关情况,并于伤害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职业伤害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在到期之前报参保地承办机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提出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向承办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之日,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二、劳动能力鉴定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 2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承办机构认定后,委托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申请应当在参保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15日内向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