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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170/2024-00397 主题分类: null
发布机构: 横峰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4-12-17 15:46
名  称: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篮彩购买app印发《江西省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办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文件有效期: 有效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篮彩购买app印发《江西省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办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篮彩购买app印发《江西省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办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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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篮彩购买app印发《江西省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办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12-16 16:22:04


· 索引号:014501113/2024-00813

· 主题分类: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

· 文号:赣交规字〔2024〕8号

· 主题词:

· 来源: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 有效性: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综合交通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智慧交通中心:

《江西省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办理工作指南》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15日

江西省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办理工作指南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办理,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2022年第42号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年第16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网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申请人依照本指南办理车辆经营许可手续,取得网约车运输证或巡游车运输证。各设区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指南开展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三、办理条件

(一)网约出租汽车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网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七座及以下乘用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篮彩购买app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巡游出租汽车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七座及以下乘用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出租客运。

3.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4.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

5.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6.车辆技术条件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7.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篮彩购买app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网约出租汽车

申请办理网约出租汽车车辆许可的,个人或企业向车籍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需提供);企业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2.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45°角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发票。

3.安装并有效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

4.营运车辆保险证明。

5.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巡游出租汽车

申请办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许可的,申请人向车籍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45°角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发票。

4.安装并有效使用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

5.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标志的证明。

6.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的证明。

7.营运车辆保险证明。

8.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

六、相关要求

(一)为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个人或篮彩购买app,申请人通过赣企通江西交通公众号进入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便民服务系统,可以采取手机拍照、上传文档、信息录入等方式上传电子材料,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二)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撤销其取得的车辆经营许可。

(三)各设区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并核验相关数据,加强在线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及时核发相应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证件,并详细注明理由。事项办理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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