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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170/2024-0035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横峰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4-07-02 09:01
名  称: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文件有效期: 有效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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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活动,服务方式包括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和预约响应等。

第三条 各地要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道路客运并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

第四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保障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货邮融合、运游融合等业务,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运营基础

第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按规定配备符合运营要求的客运车辆,聘用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上运行的车辆宜选用符合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的客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农村道路客运车辆选型、统一车身标识,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

第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驾驶员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第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规定开展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及定期考核,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服务、法规、新技术等方面教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工作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流程,遵章守法、文明服务。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

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

第十条 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

第十一条 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

第十二条 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

第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