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 9月)
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1 |
横农(渔政)不罚〔2025〕1号 |
杨XX在饮用水源地进行垂钓案 |
杨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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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下午6点半许杨XX从XX地点开车到黄源水库进行垂钓,7点20左右开始钓鱼,7点40分就被渔政执法巡查发现,当场被抓。执法人员于6月25日下午传唤当事人至横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拍照方式当场提取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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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饮用水源地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属于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行为。”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七条:“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为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进行生态价值修复增殖放流400元价值的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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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当事当事人初次违法,具有减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应当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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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农业农 村局 2025 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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