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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280/2024-01870 主题分类: null
发布机构: 横峰县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9-19 15:36
名  称: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有效期: 有效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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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6-4

当事人名称/姓名:上饶泽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横峰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慧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61125MA3AE03U28                   

地址/住址:横峰县廻垅村姜家(原姜家山垃圾填埋场)    

我局于20248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日处理100吨智能餐厨垃圾处置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智能餐厨垃圾处置项目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的事实;

2.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及当事人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委托编制环评报告书之前已经开工建成的事实;

3.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厂房钢架构承揽合同、机器设备赠予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事实;

4.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9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饶环罚告〔2024〕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公司202499日向我局递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第二部分第七章第一节第一项细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按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2507935.50)的百分之三点五进行处罚。

2.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柒佰柒拾捌元87778.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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