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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900/2024-0131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8-21 11:38
名  称: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有效期: 有效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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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质量)罚决〔202406

当事人横峰县亿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1125MA35FF7C2N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烈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232519xxxxxxxx                                

联系电话:187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xxxxx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2月1日,我局接到上饶市局篮彩购买app横峰县亿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案件交办材料。2024年2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案源基本情况:在2023年12月4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横峰县亿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财富双全牌爆竹(5000响)(生产批次:2022.09)和恭喜发财牌爆竹(12000响)(生产批次:2022.09),经检验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财富双全牌爆竹(6000响)(生产批次:2023.11.13)、越来越好牌烟花(批次:2023.09.01)和贵族喜炮牌爆竹(2000响)(批次:2023.05.01),经检测被判定为标志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横峰县亿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17日,购进财富双全牌爆竹(5000响)(生产批次:2022.09)88件,进货价105元,销售价120元;恭喜发财牌爆竹(12000) (生产批次:2022.09)157件,每件的进货价是42元,销售价48元; 2023年10月16日,购进越来越好牌烟花(100发)(生产批次:2023.09.01)14件,进货价118元,销售价是128元;财富双全牌爆竹(6000响)(生产批次:2023.11.13)23件,进货价105元,销售价是120元;2023年5月30日,购进贵族喜炮牌爆竹(2000响)(生产批次:2023.05.01)57件,每件购进价112元,销售价是112元。

截至案发时止,这批次的财富双全牌爆竹(5000响)(生产批次:2022.09)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0560元;恭喜发财牌爆竹(12000响)(生产批次:2022.09),库存还有8件,货值金额7488元;越来越好牌烟花(100发)(生产批次:2023.09.01)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792元;财富双全牌爆竹(6000响)(生产批次:2022.09)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2760元;贵族喜炮牌爆竹(2000) (生产批次:2023.05.01)库存还有37件,货值金额6704元。此案货值金额共计18048元,违法所得共计3019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合格项:烟花爆竹是计数类产品未标明数量,部件引火线不能承受200g作用力,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标志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公司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的数量及货值金额;公司销售凭证,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产品的数量及货值金额;

3.抽检单、检测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单(编号JLHJ0369-2023JLHJ0370-2023JLHJ0371-2023JLHJ0372-2023JLHJ0373-2023)、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标准。

4.退回原厂家的收条(退回万载县鹏顺烟花炮制有限公司喜炮牌爆竹(2000响)(生产批次:2023.05.01)37件)。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4年3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横)市监(质)告〔2024〕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  

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五编第二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产品已售出但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并销毁恭喜发财牌爆竹12000响)8件不合格产品。

二、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贵族喜炮牌爆竹(2000响)37件因标志(单筒药量标识不明确,计数类产品未标明数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合格产品;

三、对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8048元,没收因销售质量与标志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3019元,共计2106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发送到手机的缴款码将罚没款缴至横峰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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