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
4、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
5、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
6、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上一年度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的居民(农民)纯收入的50%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7、横峰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主要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
三、不予救助的医疗费用情况。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的;
3、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的;
3、自杀、自残、酗酒产生的医疗费用;
4、不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救助方式与救助标准:
1、门诊医疗救助。
日常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3)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拨付到敬老院(福利院),实行专账管理,不发到个人,由其所在敬老院、福利院统筹管理,用于供养对象常见病治疗、日常体检以及医务室配备常见病药品和常用简易医疗器材。
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3)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六类对象”按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2、住院医疗救助
常规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
(3)“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重大疾病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
(3)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包括低保、低收入家庭和“三院”供养的)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按8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
(4)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自负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在实施上述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过程中,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经医保部门核准后,按60%的比例直接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
3、专项医疗救助
(1)对贫困家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患者、贫困家庭尿毒症血透患者、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贫困家庭重度聋儿、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实施的按病种定额付费免费救治项目;
(2)对农村贫困家庭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13类疾病患者实施的按病种定额付费救治项目;
(3)“光明?微笑”工程和爱心基金会“爱心医疗”免费救助项目。
上述专项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总额应不超过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之和。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六类对象”、的优抚证、精简退职证)及其复印件直接向医院提出住院救助同步结算申请登记。
2、审核。定点医院按照与县级医保部门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受理审核申请人的身份类别,建立申请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并及时向当地县级医保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定点医院向县级医保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确认无效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县级医保部门。
3、审批。县级医保部门按照与定点医院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对定点医院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确认有效后即为审批。医疗救助金额由住院救助定点医院按规定比例标准和额度垫付,住院救助对象出院时,只要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出院,县级医保部门按合作服务协议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