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机构: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李*明
签订时间:2024年6月21日
签订地点: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会议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甲 方: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MB1A25524T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国道东路132号
负责人:杨四清
乙方:李*明
身份证号:3623**********1910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龙门乡龙门村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篮彩购买app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赣环法规字〔2022〕153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于2024年6月11日在一级饮用水源地(黄源水库)非法垂钓。乙方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负全部责任。
二、甲乙双方对甲方组织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无异议,同意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小组人员共同讨论作出的意见开展修复与处置工作。
三、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需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约伍佰元,由乙方自行修复损害的环境,即购买500元鱼苗到指定地点进行增殖放流,同时对县一级饮用水源地禁捕禁钓政策法规进行宣传。
四、本赔偿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开展修复工作,2024年7月30日前完成修复工作。乙方若没有按照约定完成修复工作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代为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五、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乙方不履行本赔偿协议的,甲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