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机构:横峰县莲荷乡人民政府
赔偿义务人:柳*明
签订时间: 2023 年3月10日
签订地点:横峰县莲荷乡人民政府会议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横峰县莲荷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5014784424B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莲荷乡莲花路1号
负责人:郑李超
乙方:柳*明
身份证号:362325********1213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莲荷乡黄藤村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篮彩购买app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赣环赔改字〔2018〕1号)、《中共上饶委办公厅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篮彩购买app印发<上饶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办发〔2018〕9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未经横峰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滥伐林木,毁坏林木面积1.3226公顷,其中毁坏泡桐幼树株数为392株,毁坏林木总价值约为2103元。乙方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负全部责任。
二、甲乙双方对甲方委托江西省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评估结论无异议,同意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林业部门的修复意见开展修复与处置工作。
三、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需承担生态损害修复工作,由乙方自行修复损害的环境,即补种滥伐林木1-3倍株数计392株×3倍=1176株树苗。
四、本赔偿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开展修复工作,2023年4 月10日前完成修复工作。乙方若没有按照约定完成修复工作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代为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五、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一份。
2、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乙方不履行本赔偿协议的,甲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