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机构: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李*成
签订时间:2022年11月4日
签订地点: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会议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甲 方: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MB1A25524T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国道东路132号
负责人:杨四清
乙方:李*成
身份证号:362325********073X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姚家乡百家村湖垅组58号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篮彩购买app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赣环赔改字〔2018〕1号)、《中共上饶委办公厅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篮彩购买app印发<上饶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办发〔2018〕9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一级饮用水源地(黄源水库)非法垂钓。乙方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负全部责任。
二、甲乙双方对甲方组织专家出具的《李*成非法垂钓生态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的鉴定评估结论无异议,同意按照专家意见开展修复与处置工作。
三、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需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约伍佰元,由乙方自行修复损害的环境,即购买500元鱼苗到指定地点进行增殖放流。
四、本赔偿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开展修复工作,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修复工作。乙方若没有按照约定完成修复工作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代为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五、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一份。
2、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乙方不履行本赔偿协议的,甲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