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结案审批表
案由 |
徐**涉嫌非法电鱼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案 |
案件来源 |
日常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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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人名称/姓名 |
徐**362325********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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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号 |
202201 |
立案时间 |
2022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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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2021年10月10日,横峰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徐**在横峰县龙门乡高畈大桥头附近河段使用电瓶电鱼,共捕捞了20斤鱼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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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估 意见 |
根据《渔业资源与环境开发利用的补偿费核算》和《环境影响经济评价》的相关方法,结合横峰县渔业资源现状及徐**电鱼的具体情况,赔偿义务人必须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修复目标为增殖的鱼类数量不能少于捕获的数量标准。处置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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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 |
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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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方式 |
R自行修复 |
□替代修复 |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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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方案 |
徐**非法电鱼,已破坏本地渔业生态环境,应承担相关责任并需向相应水域增殖放流投放价值约3500元鱼苗。 修复工作应在2021年3月18日之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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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
2022年3月2日于信江河增殖放流218斤本地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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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后验收报告 |
2022年3月2日横峰县农业农村局同意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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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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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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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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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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