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机构: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赔偿义务人:徐**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横峰县农业农村局会议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5014784248E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解放西路46号
负责人:李惠民
乙方:徐**
身份证号:362325********0059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城郊中茅坪11号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篮彩购买app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赣环赔改字〔2018〕1号)、《中共上饶委办公厅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篮彩购买app印发<上饶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办发〔2018〕9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于2021年10月10日于横峰县龙门乡高畈大桥头附近河段使用电瓶电鱼,造成二十斤鱼类死亡。乙方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负全部责任。
二、甲乙双方对甲方组织专家出具的《徐**非法电鱼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的鉴定评估结论无异议,同意按照专家意见开展修复与处置工作。
三、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需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约叁仟伍佰元,由乙方自行修复损害的环境,即购买3500元鱼苗到指定地点进行增殖放流。
四、本赔偿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开展修复工作,2022年3月18日前完成修复工作。乙方若没有按照约定完成修复工作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代为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五、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一份。
2、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乙方不履行本赔偿协议的,甲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