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
告知人: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被告知人( 赔偿义务人 ):徐**
身份证号:362325********0059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城郊中茅坪11号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由
被告知人于横峰县龙门乡高畈大桥头附近河段使用电瓶电鱼的行为,破坏了本地渔业资源和所捕捞水域的生态环境,在当地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
被告知人于横峰县龙门乡高畈大桥头附近河段使用电瓶电鱼,导致渔业资源损害。经调查评估,情况属实。
三、赔偿磋商依据
根据《上饶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我局拟就被告知人非法电鱼,导致渔业资源损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启动赔偿磋商。被告知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明确是否同意磋商,并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局。逾期不反馈或不同意磋商,我局将提起赔偿诉讼。
四、 磋商有关安排
本次赔偿磋商由横峰县农业农村局主持。邀请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横峰县人民法院、横峰县人民检察院等有关人员参加磋商。磋商内容为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处置(修复)启动时间和时限等。地点设在横峰县农业农村局会议室,时间另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