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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900/2024-0137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12-04 16:34
名  称: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有效期: 有效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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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横峰县**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Y336***********

住所(住址):上饶市横峰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龚**

身份证件号码:362325************

联系电话:151********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薛绍和,       执法证号:14092530005

执法人员:刘宇涛,       执法证号:14092530080

你(单位)食堂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区域“三防”设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现  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罚款      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横峰县财政专户。请按照你(单位)提供的手机号码,收到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  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横峰县********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龚**        20240611 日

执法人员(签名):薛绍和       20240611 日

                   刘宇涛       202406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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