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4年07号
当事人: 横峰县XXX电动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1125MA39XXXXXX
住所(住址): 上饶市横峰县岑阳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毛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623251996060XXXXXX
联系电话:182703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王芳 ,执法证件号码:14092530076
执法人员:黄小明 ,执法证件号码:14092530077
你车行 销售无“3C”认证电动自行车头盔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共进货 个头盔,进价 元一个,货值金额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现责令你车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车头盔个;
违法所得0元; 罚款16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缴款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横峰县财政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或者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横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上饶市横峰县人民大道215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毛XX
执法人员(签名): 王芳、黄小明
2024年10月9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