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市监(质)罚决〔2024〕15号
当事人:横峰县XXXX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1125MAXXXXX55J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岑阳大道X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2521197704XXXXX8
联系电话:135XXXX774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岑阳大道XXXX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8月13日,我局接到仲建伟投诉举报横峰县绿谷购物中心涉嫌销售伪造国家强制性3C认证的天蝎牌电源线、插座。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店铺中有多种型号的天蝎牌电源线、插座,该品牌产品外包装均标有国家强制性3C认证标志。经查询发现上海天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办理过的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中,没有插排TX-302D、插座TX-203K-6位-三芯1.8米、插座TX-A-U112K一转三魔方USB、插座TX-313-5-三芯3米、插座TX-403-三芯4米、TX-DX-348三插线这六种型号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六种型号的3C认证资质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店铺的上述6款天蝎牌电源线、插座进行了扣押处理,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进货清单。2023年-2024年间,当事人陆续从上饶市邦客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天蝎牌电源线、插座,其中,插排TX-302D进了15个,进货单价25元,截至案发时止,售出5个,销售单价30元,销售金额150元,剩余库存10个,违法所得25元,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250元;插座TX-203K-6位-三芯1.8米进了5个,进货单价22元,截至案发时止,售出2个,销售单价26.4元,销售金额52.8元,剩余库存3个,违法所得8.8元,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66元;插座TX-A-U112K一转三魔方USB进了3个,进货单价32元,截至案发时止,未售出,剩余库存3个,违法所得0元,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96元;插座TX-313-5-三芯3米进了20个,进货单价20元,截至案发时止,售出14个,销售单价24元,销售金额336元,剩余库存6个,违法所得56元,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20元;插座TX-403-三芯4米进了5个,进货单价29.5元,截至案发时止,售出2个,销售单价35.4元,销售金额70.8元,剩余库存3个,违法所得11.8元,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88.5元;TX-天蝎DX-348三插线进了10个,进货单价7.2元,截至案发时止,售出7个,销售单价8.5元,销售金额59.5元,剩余库存3个,违法所得9.1元,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21.6元。以上六种天蝎牌电源线、插座,进货总数58个,售出30个,未售出28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669.1元,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642.1元,货值金额总计1311.2元,违法所得总计110.7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横峰县绿谷购物中心涉嫌销售伪造国家强制性3C认证的天蝎牌电源线、插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经营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
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伪造国家强制性3C认证的天蝎牌电源线、插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涉案产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有伪造的国家强制性3C认证标识。
4.对被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伪造国家强制性3C认证的天蝎牌电源线、插座事实的认可。
5.《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源线、插座是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
6.中国认证中心官网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六种天蝎牌多功能电源线、插座没有国家强制性3C认证。
7.进货清单,证明涉案的六种产品的进货情况。
(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伪造国家强制性3C认证的天蝎牌电源线、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由裁量事项):因当事人销售伪造国家强制性3C认证的天蝎牌电源线、插座货值金额总计1311.2元,违法所得总计110.7元,涉案金额不足3千元,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十编第七条第二款(一)的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涉案金额3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涉案金额 0.5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横市监(质)听告字〔2024〕15号,当事人签字接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国家强制性3C认证商品28件;
二、对当事人销售伪造国家强制性3C认证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655.6元,没收违法所得110.7元,共计766.3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发送到手机的缴款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横峰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