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市监(质监)罚决〔2024〕13号
当事人:横峰县XXX电动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1125MABXXXXXXX
住所:上饶市横峰县人民大道XXXXXX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623251965XXXXXX
联系电话:1587936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饶市横峰县人民大道XX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7月10日,在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铺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9月3日,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小丽资EB BQS-TA12/0400/06DGP0型号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9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侦查。经调查,2024年7月当事人从浙江XXX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小丽资EB BQS-TA12/0400/06DGP0型号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5台,每台进货价1480元,合计7400元。截至案发时止,该小丽资EB BQS-TA12/0400/06DGP0型号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暂无销售,剩余库存5辆,货值金额7400元,违法所得0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横峰县新日电动车行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小丽资EB BQS-TA12/0400/06DGP0型号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事实的认可;
3.公司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购进该型号产品的数量及货值金额;
4.抽检单、检测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单(编号SF/20240719079)、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丽资EB BQS-TA12/0400/06DGP0型号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丽资EB BQS-TA12/0400/06DGP0型号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横市监(质监)听告字〔2024〕13号,当事人签字接受。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自由裁量事项: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的,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五编第二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9250元,没收违法所得0元,共计925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发送到手机的缴款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横峰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