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彩购买app

索引号: E23900/2024-0132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 生成日期: 2024-09-02 15:42
名  称: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有效期: 有效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体【??????】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市监(质)罚决〔2024〕14号

当事人: 横峰县XX板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1125MA39DXXXXX

住所(住址):上饶市上饶市横峰县解放西路岑阳丽景XX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6232519881117XXXX

联系电话: 157XXXX117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上饶市上饶市横峰县解放西路岑阳丽景XXX楼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产品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8月8日,经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大王椰”牌细木工板横向静曲强度项目不符合GB/T5849-2016、GB18580-2017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2024年7月3日,当事人从广信区XXXX购进“大王椰”牌细木工板35张,进货单价160元,截至案发时止,售出15张,每张售价190元,销售金额2850元,剩余库存20张,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3200元,货值金额合计6050元,违法所得450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大王椰”牌细木工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横峰县森鹿板材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大王椰”牌细木工板事实的认可;

3.该公司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的渠道;公司销售凭证,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产品的数量及货值金额;

4.抽检单、检测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单(编号20240717007K)、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大王椰”牌细木工板不符合标准。

5.该公司退货凭证,证明当事人已将不合格“大王椰”牌细木工板退回厂家。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4年8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横)市监(质)听告〔2024〕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足金项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五编第二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产品已售出但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不合格“大王椰”牌细木工板退回厂家;

二、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484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共计529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发送到手机的缴款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横峰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