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市监食流罚决字〔2024〕17号
当事人: 上饶市**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1125MA39******
住所(住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社区虹桥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381************
联系电话: 177******** 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社区******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社区虹桥东路西侧的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核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共计70kg,销售价为9.96元/kg,没有库存,违法所得共计69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我局在2024年9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又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97元,并罚款20000元;
2.以上共计20697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横峰县财政局专户。请按照你(单位)提供的手机号码,收到的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