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市监(食流不)罚决〔2024〕1号
当事人:横峰县万客莱连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1125MACPEPPG67
住所(住址):上饶市横峰县解放西路288号财富广场8-9号楼地下商场
经营者:吴* 身份证号码:362526**********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上饶市横峰县解放西路***************
2024年5月31日我局对横峰县万客莱连锁超市花生米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核查,该批次花生米是横峰县万客莱连锁超市和横峰县万客莱生鲜精品超市一起购进的,然后各分一半到店里销售,一共购进了2件,每件25kg,总共50kg,进价一共285元/件,销售价是13.96元/kg,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花生米,违法所得共计349元,没有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又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
该批次花生米是当事人2024年5月26日从上饶市信州区章氏农副产品批发部购进,该批次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检测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排除当事人因储存不当造成的酸价超标的情况,且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该批次花生米的进货清单和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酸价合格,证据显示当事人不知道采购的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