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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900/2024-0132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8-27 15:49
名  称: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有效期: 有效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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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市监(质)罚决〔2024〕16号

当事人: 江西XXXXXX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61125MA3973XXXX

住所(住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许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623251972XXXXX11XXXXX

联系电话: 13979360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2024年7月29日,我局收到篮彩购买app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移送函。2024年8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侦查。2024年7月03日,在长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合肥田峰草莓有限公司进行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发现江西巨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的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安徽华瑞检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2022年9月,当事人从浙江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进324个筒体用于生产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成本核算为36元一个,合计11664元。截至案发时止,该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经销售了324个。每个售价36元,销售金额11664元,违法所得0元。无剩余库存。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事实的认可

3.该公司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的渠道;公司销售凭证,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产品的数量及货值金额;

4.检测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单(编号(2024)华检J字第0903号)、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不超过百分之十。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4年8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横)市监(质)听告〔2024〕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

自由裁量事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与标准指标差距不超过百分之十,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五编第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不超过百分之十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1664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发送到手机的缴款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横峰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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