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市监(葛源)罚决〔2024〕1号
当事人:横峰县红忠菜店(黄红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1125MA36XWUM6P
住所(住址):上饶市横峰县葛源镇葛源村义门弄051号
经营者:黄红英 身份证号码:362325************
联系电话:199********
联系地址:上饶市横峰县葛源镇菜市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横峰县红忠菜店青椒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横峰县红忠菜店,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该批次青椒共计19斤,已销售19斤,全部销售完毕,青椒售价5元/斤,成本价3.4元/斤。
横峰县红忠菜店销售毒死蜱超标的青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横峰县红忠菜店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青椒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横峰县红忠菜店经营情况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青椒事实的认可。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有效。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4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横峰县红忠菜店送达了《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横)市监(葛源)罚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横峰县红忠菜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据调查,该批次青椒是当事人2024年1月10日从横峰县心连心精品购物中心购进,该批次青椒已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我局于当日对其销售的青椒进行抽检,排除当事人主动行为所导致的情况,且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该批次青椒的进货清单和农残快检报告,报告显示合格,证据显示当事人不知道采购的青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