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 市监 (食流) 罚决字〔2024〕4号
当事人: 横峰县小艳子菜店(程文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61125MA39PWA40C
住所(住址):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铺前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程文章
身份证号码:362326***********
联系电话: 135********
联系地址:弋阳县漆工镇朝阳村朝阳组92号
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市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1月4日)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镇江华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BZD-CJ2400365)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执法人员核实,该批次生姜购进了20斤,购进价4.4元/斤,售价5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主体资格确实。
2.检验报告一份、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确实。
3.一份现场笔录、两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确认。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横峰县小艳子菜店(程文章)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横市监(食流)听告字〔2024〕4号,横峰县小艳子菜店(程文章)签字接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目前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加之此次为首次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议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上述自由裁量适用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3.罚没款共计伍仟壹佰元整,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横峰县财政局专户。请按照你(单位)提供的手机号码,收到的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