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市监(质监)罚决〔2024〕12号
当事人: 横峰县XXX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1125XXXXXX
住所(住址): 上饶市横峰县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郑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623211XXXXXX0
联系电话: 151803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上饶市上饶市横峰县XXX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2024年6月4日,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我局执法人员到横峰县XXXXX进行抽样检测。经江西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横峰县XXXXX城销售的足金石榴石耳饰因珠宝玉石配石未标注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7月1日,我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案源基本情况)经调查,在十多年前,当事人购进足金石榴石耳饰4件,每件进货价646元,合计2584元。截至案发时止,该足金石榴石耳饰已经销售了3件,标价2911元,打五点八折出售,实际售价1688.38元,剩余库存1件,共计货值金额5711.14元,违法所得3127.14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足金石榴石耳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公司销售凭证,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产品的数量及货值金额;
3.抽检单、检测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单(编号ZB20240606103)、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足金石榴石耳饰不符合标准。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不合格足金石榴石耳饰的认可及进销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足金石榴石耳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4年7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横)市监(质监)听告〔2024〕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
(自由裁量事项)因当事人已售出大部分产品,且无法追回,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五编第二条第二款“生产者、销售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结合案件事实,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1396.56元,没收违法所得 3127.14元,共计14523.7元,上交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横峰县财政局专户。请按照你(单位)提供的手机号码,收到的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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