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位名称:横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1 |
黄 洋 |
14092513001 |
2 |
金 鹏 |
14092513002 |
3 |
李忠权 |
14092513008 |
4 |
杨宇翔 |
14092513004 |
5 |
严卫华 |
14092513010 |
6 |
滕 亮 |
14092513006 |
7 |
翁纪开 |
14092513003 |
8 |
王佳慧 |
14092513005 |
9 |
吴志锋 |
14092513012 |
10 |
朱幼弟 |
14092513011 |
11 |
李华坤 |
14092513007 |
12 |
金红明 |
14092513009 |
二、 执法职责
1、主要职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执法权限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执法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执法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属本县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二)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三)所需材料
1、举报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
2、举报者举报本人所在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出示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等。
(四)举报投诉形式及内容要求
1、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劳动权益保障中心,也可以用电话举报。
2、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
(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
(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
(5)举报投诉人请求的事项;
(6)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
(五)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横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将视案件的轻、重、急、缓,做好分门别类,并依法查处。
1、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
2、劳动保障监察接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处理。
六、受理时限 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列入劳动保障领域黑名单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且处罚不停止。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列入劳动保障领域黑名单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且处罚不停止。
横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