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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200/2021-00051 主题分类: null
发布机构: 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03-03 09:37
名  称: 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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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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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篮彩购买app深化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厅字 〔2019〕14)、《上饶市委办公室、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篮彩购买app深化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饶办字〔2019〕71)、《中共横峰县委办公室、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篮彩购买app深化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横办字〔2019〕61)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横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横峰县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机制,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导和管理,队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实施执法。

第三条  横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横峰县农业农村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农业综合执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检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动物卫生、渔业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粮食流通等领域的执法职责。主要执法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篮彩购买app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农业执法政策、计划等。

()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执法。

()负责对动物防疫检疫、动物诊疗、兽医、畜牧种畜禽(含蚕种、蜂种)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负责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农药、登记相关肥料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和质量安全进行执法。

()负责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进行执法。

()负责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进行执法,负责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进行执法。

()负责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负责对水产养殖、水产苗种、捕捞和除渔船检验之外的渔船登记使用等方面行为进行执法;负责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以及其他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进行执法。

()负责对农机登记发证、农机操作使用、农机跨区作业、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农机事故处理、农机驾驶培训及农机维修等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植物保护、农业植物检疫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十一)负责对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行为进行执法。

(十二)承担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核查、案件办理以及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机构编制、人事、档案、财务、后勤服务;负责政务公开、信访、安全、综合治理;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风廉政建设、文明创建、卫生创建;负责牵头组织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执法数据信息各类平台录入及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回复政府“12345”等举报、投诉热线上级主管部门批转案件线索;负责网络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受理并回复社会相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直接举报、投诉农业领域案件线索等工作。

()执法一中队。负责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流通执法监督;负责查处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资源、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流通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调处、裁决农资纠纷;负责相关事项的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相关执法信息统计;根据大队部署依法组织开展专项执法、集中执法等工作。

()执法二中队。负责渔业、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负责查处水产养殖、水产种苗、非法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调处、裁决重大渔事纠纷;负责农业机械方面的执法监督;负责查处违反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监管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负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负责调处、裁决农机纠纷;负责相关执法信息统计;根据大队部署依法组织开展专项执法、集中执法等工作。

(四)执法三中队。负责动物卫生、动物屠宰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负责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查处种畜禽、动物诊疗、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生猪定点屠宰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负责相关执法信息统计;根据大队部署依法组织开展专项执法、集中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公益一类。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领导职数设大队长1(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副大队长1(副科级)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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