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彩购买app对《横峰县篮彩购买app切实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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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篮彩购买app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拟出《篮彩购买app切实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意见,希望贵单位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12月29日下午下班前交回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联系人:洪鹏 0793-5795573
附件:1.征求意见表
2.《篮彩购买app切实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征求意见表
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
对《横峰县篮彩购买app切实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
若在相应格子内填写不完,可另附纸张填写。
横峰县篮彩购买app切实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篮彩购买app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农村居民依法、依规、有序建房的自觉性有根本提高,农民建房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轨道,农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实现“零增长”。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横峰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由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纪委书记、县人大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公安局长、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行稳致远推动宅基地管理,夯实乡村振兴基石。
(四)各乡镇(街道、场、办)要成立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联合审核小组并下设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各乡镇(街道、场、办)党(工)委书记任组长,乡镇(街道、场、办)长(主任)为第一副组长,分管领导、包干村领导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局派驻乡镇机构负责人、农办主任、派出所所长、营林员、水利员、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
(五)村委会负责本村居委会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登记造册、资格审核、公示和监管,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协助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以及农民建房村民自治管理章程的制定和实施。
三、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符合乡镇(街道、场、办)总体规划、乡镇(街道、场、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民建房要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集中集约原则。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改进农村建房模式,推行全坡屋顶式、集中连片建房。
(四)以人为本原则。本着经济、适用、美观、安全、通畅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保障道路通畅,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五)遵循“八不准”原则
1.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
2.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
3.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
4.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
5.不准超标准建房;
6.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
7.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
8.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
四、审批要求
(一)审批条件:
1.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2.建房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布点,积极鼓励农村居民建住宅由自然村向集镇、中心村聚集,不允许在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批新建零星房。
3.农村居民建房符合(1)、(2)、(3)且符合(4)中任一条件的,可以申请建房:
(1)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列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3)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或无住房的;
②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③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或在属地规划区内另择新址,并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④因村镇规划实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的;
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确无住房的;
⑥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⑦因自然灾害、土地整理、整治需要搬迁的;
⑧因移民异地搬迁的;
⑨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⑩原建筑占地在120平方米以内,层数在二层(含二层)以下,并经建筑安全司法鉴定同意加层的,可以申请加层,但加层后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11米,建筑总规模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二)不予审批的情形:
1.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农民建房原则上不予审批。
2.农村居民将宅基地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住房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安置住房的,申请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时,不予批准。
3.申请的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批准。
4.申请人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不予批准。
5.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不予批准。
6.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附属设施(包括围墙、走廊、台阶、厕所、牲畜房、柴火间、厨房等),不予批准。
7.农村居民建房涉及占用林地和河道、公路、电力、旅游、历史保护等控制范围的,未经林业、水利、公路、供电、环保、旅游、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予批准。
8.不符合用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不予审批。
(三)审批规模及风格要求
农村居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建房户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民建房应采用规划部门提供的赣派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统一风格、统一色彩。对重点区域,要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保证现代建筑与传统建筑风格的协调统一。
(四)审批程序及工作要求
1.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核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农户建房用地审批前,实地审核,主要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各乡镇(街道、场、办)政府及时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杜绝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现象发生。建房完工后,各乡镇(街道、场、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委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小组、村委会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3.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属地自然资源局派驻乡镇机构和涉及的公路、交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并及时出具联合踏勘意见。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局派驻乡镇机构负责绘制现场踏勘图(拟建房屋四至、用地范围和标高控制),并报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联合审核小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建房申请人。
4.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联合审查小组讨论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村委会,通知建房申请人到村委会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5.乡镇(街道、场、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派驻乡镇机构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自然资源局派驻乡镇机构3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6.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同意,5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政府给予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乡镇(街道、场、办)汇总报县自然资源局,再由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转用,在接到转用批复后按规定办理建房审批。
7.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由乡镇政府通知建房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件,并告知建房户开工前必须向乡镇(街道、场、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放线、验线(下基础)申请。建房户在领取相关证件的同时必须与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建房协议,并向理事会交纳建房履约保证金。
8.建房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开工前向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放线申请,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到放线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包含拟建房屋四至、建筑占地、建设规模、层数、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监督牌》,以便群众监督及县、乡、村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对建新未拆旧的(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不得进行放线,建房户必须先拆旧再申请放线。放线结束时,告知建房户下基础前必须向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验线申请。
9.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收到验线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基础验线。并告知建房户房屋竣工后15天内必须向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10.乡镇(街道、场、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联合巡查。
11.房屋竣工后15天内,建房户向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办公室竣工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村(居)委会到现场进行规划和土地验收。验收合格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12.严格落实“五到场一公示”制度,做到选址到场,放线到场,下地基到场,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全面实行建房挂牌制度,在建房现场醒目位置树立《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监督牌》,接受群众监督。
13.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水利工程、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范围内和占用林地等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申请,应当经相关部门联审会议审查。
14.出让用地的审批程序按规划区内出让用地审批程序进行。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房审批由县分管建口工作的领导主持审批会议。
五、防控机制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场、办)开展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专项治理活动,各乡镇(街道、场、办)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通过专项治理,切实规范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行为,增加农村居民依法建房、部门依法管理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一)建立三级巡查机制
1.村委会为农民建房的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负责审查并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建房;组建村级控违信息员队伍并形成监控网络,制定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制度。对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规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上报告;监督落实“一户一宅”;协助乡镇(街道、场、办)开展村民违规建房执法。
2.乡镇(街道、场、办)政府为农民建房的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负责与各村签订控违工作责任书;对辖区内农民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对无力控制的违规违法建房行为,及时向上一级报告,申请启动联动机制;对村委会履行职责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3.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农民建房的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负责对乡镇(街道、场、办)和成员单位报送的农村居民违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分类汇总,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各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建房;对一、二级巡查管控落实情况实施指导、调度、监督和考评,并对二级巡查失职的提出处理意见。
(二)建立三级联动机制
1.按照“早发现、早处理”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一、二、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分工如下:
(1)对形象进度在正负零以下(即正在建设基础以下)的违法建筑,由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及时制止,劝其自拆,同时上报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并做好登记。
(2)对形象进度在正负零以下(即正在建设基础以下)的违法建筑,建房户不听劝阻继续建设的,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及时上报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由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及时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理拆除;
(3)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的违法建筑,当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完成不了拆除任务时,同时上报三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由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应当主动介入,并启动违法建筑执法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1)违法建筑完成基础建设以上的;
(2)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3)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筑性质认定不清的;
(4)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的。
启动联动机制后,县控违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拆除工作方案。相关乡镇(街道、场、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管、住建、公安、宣传等部门按照分工要求,落实拆除工作任务。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落实乡镇(街道、场、办)为辖区控违工作责任主体,实行党政同责。
2.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建设,是指在横峰县辖区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
3.各乡镇(街道、场、办)必须第一时间向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新增违法违规建设的信息,并第一时间对辖区内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拆除。各乡镇一年内发生三起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未拆除的违章建筑:
(1)对所在村村支书进行免职处理(村主任按法定程序追责);
(2)对乡镇分管领导进行停职处理,并立案审查;
(3)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进行严肃追责。
4.对违法违规建设管控不力或参与、唆使、组织他人违法违规建设的村组干部,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一律不得作为村书记选聘乡镇(街道、场、办)事业工作人员遴选对象;已纳入事业聘用人员的,按照党政纪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新增违法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有党员、干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的,按照党政纪律有关规定处理;有其他在聘人员参与的,一律予以解聘。有县外干部职工参与的,通报其纪检、组织部门处理。
对违法违规建设套取拆迁补偿、阻扰依法拆迁拆违,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违法违规建设管控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认定由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认定。
对违法违规建设防控问责由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工作台账和本办法负责提出问责建议,经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8.如本办法相关条款与《横峰县篮彩购买app加强控违拆违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规定存在异议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作保障
(一)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
乡镇(街道、场、办)要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编制或修编任务。要进一步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注重贴近实际、体现特色,广泛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乡镇(街道、场、办)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对25户以下的分散型、小规模的村庄,原则上不予审批。农房建设管理要求配以编制简明的建房宅基地布局图,实行编号管理,经批准后也可作为村庄规划指导农村建房。
(二)提升农民建房设计水平
乡镇(街道、场、办)要整合管事力量和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引导按照《横峰县秀美乡村民居图集》的风格要求设计和建设农村住房,不得使用罗马柱等与赣派建筑风格相背离的设计元素,做到每个村庄户型风格基本一致。
(三)建立保证金制度
为确保农村居民建房严格落实规划许可的各项内容,预防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村民理事会应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并采取收取建房保证金的形式加以约束。保证金由各村理事会收取,并统一管理。竣工验收合格的,保证金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建房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由乡镇(街道、场、办)组织强制整改,整改费用在收取的保证金中列支。
(四)保障农民建房质量安全
抓紧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由具备相应技能的建筑工匠承担,有条件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鼓励引导建房户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符合设计图纸、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场、办)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指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指导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防止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乡镇(街道、场、办)要加大对《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的宣传力度。要在村委会所在地设置农民建房管理永久性宣传栏,对前来申请农民建房的村民要发放宣传册和告知书,让村民熟悉建房审批程序和建设规模。
(六)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乡镇(街道、场、办)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控违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查违法建设行为属实的,每举报一起,对首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立覆盖全县的“规范农民建房的电子政务管理系统”,包括网上行政办公、规划档案管理等内容,逐步实现建设项目及个人建房网上受理、审查、审批、监管等“一网式服务”,为建房村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创新审批模式,结合网上审批系统,加大行政审批管理创新力度,推行行政审批“短信提醒”功能,从建房户材料报送到审批完成及时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建房户,全程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审批过程的透明度,真正做到“阳光审批”。
七、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之外的农村居民建房。
(二)本办法所指的中心城区范围(11平方公里)具体如下:东至峰福铁路、南至320国道以南200-500米不等、西至弋阳县界、北至岑山森林公园。如规划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划为准。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横办字【2019】92号文件即时废止。
附件:1.横峰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横峰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流程(试行)
附件1
横峰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组长:篮彩购买app:华县委书记
组长:潘琍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俞坤文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长
方淼滨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
严志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邱新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邱俊县政府副县长
周文斌县政府副县长
庄严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刘敬东县政协副主席
成员:徐志强县政府办主任
徐影军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张建平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谢华忠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永峰县财政局局长
匡益民县公安局副局长
苏立清县法院副院长
李章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贤军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惠民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宁文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黄洋县住建局局长
许庭军县城管局局长
林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郑吉进县水利局局长
叶峰敏县司法局局长
王晓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臧毅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
周俊峰县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
徐文东县税务局局长
胡维维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李志坚县供水公司总经理
马现超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丁少林县城管局副局长、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街道、场、办)党委书记、乡镇(街道、场、办)长(主任)为成员。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李惠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滕学龙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横峰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流程(试行)
建房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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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村委会会议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建房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建筑面积、是否为一户一宅、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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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材料、村委会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汇总报送乡镇政府。
↓
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现场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退件
符合条件
建房开工后,乡镇政府要实时巡查,对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超出乡镇政府宅基地管理或规划执法权限的,依照职责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移交。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组成联查组进行不定时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