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1 |
横农罚〔2024〕1号 |
涉嫌售卖未检疫生猪肉案 |
王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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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号11点10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位于横峰县岑港河大桥头的路口有人在售卖野猪肉,接举报后我们农业执法大队联合农业农村局畜牧股11点15分赶到现场,并现场发现王某正在售卖生猪,当场缴获生猪腿1个、杀猪刀2把、案板台1张、手提秤1把,在农业农村局四楼406室制作询问笔录,并开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生猪肉48斤(做无害化处理)、杀猪刀2把、手提秤1把、案板1张; 2、并处罚款人民币143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横峰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2023 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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