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1 |
横农 罚〔2023〕7号 |
黄XX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案 |
黄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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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5日早上4点半左右黄祥明从家里骑电动车并拿着电瓶到葛溪河溪清湖村段流域进行电鱼,电了半个小时左右,电了大概10余尾小鱼,5点15分左右刚准备回家被渔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场抓获,没收了当事人的电鱼工具,所电小鱼被其倒入河里放生。执法人员于7月25日上午传唤当事人至横峰县葛源镇人民武装部,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拍照方式当场提取了证据。 |
1、没收电瓶、电鱼杆;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横峰支行(户名:横峰县财政局、账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1)缴纳罚(没)款。 |
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2023 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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