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1 |
横农罚〔2022〕20号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横峰县俊翔种养专业合作社 |
93361125MA38P3DFX8 |
滕X |
2022年10月11日上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配合开展了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检查工作。据查,当事人滕良旺未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15日内改正,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仍然未进行改正 |
处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横峰支行(户名:横峰县财政局、账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1)缴纳罚(没)款。 |
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2022 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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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横农罚〔2022〕21号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横峰县杨林养猪场 |
92361125MA373Q20K |
杨X |
2022年10月10日上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配合开展了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检查工作。据查,当事人杨林未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15日内改正,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仍然未进行改正 |
处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横峰支行(户名:横峰县财政局、账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1)缴纳罚(没)款。 |
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2022 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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