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1 |
横农罚〔2022〕23号 |
生产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横峰县俊翔种养专业合作社 |
93361125MA38P3DFX8 |
滕X |
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农告【2022】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愿接受罚款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不合格黑斑蛙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横峰支行(户名:横峰县财政局、账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1)缴纳罚(没)款。 |
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2022 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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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横农罚〔2022〕24号 |
生产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横峰县和家垅种养专业合作社 |
93361125MA39B4C16R |
杨XX |
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农告【2022】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愿接受罚款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不合格黑斑蛙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横峰支行(户名:横峰县财政局、账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1)缴纳罚(没)款。 |
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2022 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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