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1 |
横农罚〔2024〕2号 |
陈XX涉嫌经营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陈XX |
92361125MA36C03297 |
陈XX |
2024年3月27日上午,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对横峰县XX农资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在店铺里面发现宜城市训宜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源施的生活酶活化磷肥15袋,杭州萧山汇仁复合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生产商标百世沃土的精致有机肥料16袋存在问题,现场进行了就地封存,并在3月29日对2种肥料进行了抽样。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对抽样肥料进行检测,发现该2种样品,均不合格。4月19日向横峰县XX农资部送达了检查报告,4月24日并在农业农村局四楼406室制作询问笔录。据了解当事人以14元每包的价格共购进源施生活酶活化磷肥20包(25KG/包)、以22元每包的价格购进百世沃土精致有机肥料20包(40KG/包)。其中源施生活酶活化磷肥以零售20元每包的价格卖了5包共计100元、百世沃土精致有机肥料以零售28元每包卖了4包共计112元,其余的已经通知厂家召回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减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2元,处罚款人民币190.8元整,共计人民币402.8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横峰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横峰县农业农村局 2023 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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