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地单位资质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使用林地申请表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市县林业部门审核转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
五、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六、用地矢量数据
七、县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
八、市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
九、定额卡
十、植被恢复费缴费票据
十一、其他需要县或设区市林业部门说明的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中规定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提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其他投资项目提供核准或备案文件,对于用其他批准文件 代替的或有相关立项规定的需附上相应佐证。具体为: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
(2)备案制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
(3)其他批准文件的,按以下要求:
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乡村建设项目,提供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
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 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以及现在需在批次用地内进行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等];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 批准文件;
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注意:分期分批实施的项目,立项中一定要予以明确,有多个实施主体的要具体列出)
二、用地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明
用地主体是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用地主体是个人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表
统一按 5 号文规定的“使用林地申请表”格式,每项内容不能漏填,且数据要真实可信,并与可研、查验表中的数据一致。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中批复的项目主体(实施单位)要一致(不能将被委托人作为用地单位)。
咨询电话:0793-578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