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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000F/2022-0022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横峰县莲荷乡 生成日期: 2022-11-15 16:26
名  称: 莲荷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文件有效期: 有效

莲荷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莲荷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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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荷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莲荷乡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乡应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莲荷乡政府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的公开动态的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乡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莲荷乡政府还应当根据本乡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和集中查阅场所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5、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莲荷乡各部门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报乡党政办审核后备案,报乡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时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部门,由乡党政办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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