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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000B/2024-0029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其他
发布机构: 横峰县葛源镇 生成日期: 2024-10-23 16:57
名  称: 葛源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文件有效期: 有效

葛源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葛源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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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自行公示相关信息。

政府网站公示的信息,由办公室集中统一推送。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行政执法信息:

1)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2)本镇执法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3)本行政许可指南或流程、监督方式、救济渠道;

4)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以及实施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七条行政许可、群众来访受理等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主动公开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市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门厅、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承办科室、单位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科室、单位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与修复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更正。当事人申请修复的按规定予以修复。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执法承办科室、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十九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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