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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000H/2025-00194 主题分类: null
发布机构: 横峰县港边乡 生成日期: 2025-09-22 16:50
名  称: 港边乡2025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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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边乡2025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港边乡2025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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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和公益性项目、民生项目等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项目范围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二、科学合理决策

2.严格执行决策制度。各应健全完善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   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合理确定决策层级和程序,严格   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3.推进决策公开。项目决策期间,村委会应主动通过公告栏及时公开项目相关内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4.建立健全项目库。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分级分类建立项目建设项目库,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上级部门批准。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变动,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入库。

5.严格落实建设条件。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 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 对不符合规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

6.成立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和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由乡主要领导任组长,纪委、公共资源交易站、财政所、建设单位人员(包括聘请施工监理)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实施、技术质量的管理、竣工质量验收、工程实施过程 中重要事项的审批,招投标工作的准备、工程进度和材料归档等工作。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招标申请的审批和建设单位资质的审核,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三、加强审批管理

7.强化项目代码应用。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密项 目除外)。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等有关 手续。

8.优化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应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推行区域综合评估方式,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最低投资额标准,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简化相关内容,明确关键要素,编制统一格式文本。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实施、招标采购、竣工 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四、规范招标采购

10.依法自主选择施工(服务)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且是由乡公共资源交易站上报至县中介超市采购平台进行招标,每个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或其它工程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其他方式。

村委会的建设项目需报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一般应由乡级作为业主发包,村委会不作为业主(应急小额项目除外)。1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对象为当地工匠与技工;1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为县库内企业。400万元以上 的项目,发包程序按现行“报价承诺法”方式进行,交易地点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1.规范实施招标程序。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  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 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  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 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 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提出招标申请书,由乡招投标领导小组对招标单位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发布招标公告。

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即:明确工程付 款办法)和评标办法。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在规定时间,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

建立评标小组,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确定评标小组,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对拟中标人进行3天公示。

按规定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招标单位将相关招标材料送领导小组备案。

12.推进阳光操作。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 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五、健全建设管理

13.强化合同管理。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  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 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

14.落实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 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15.严格变更签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履行变更事项审查确认。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与当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变更,在符合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价前提下,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变更依据。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

16.规范施工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遵守施工规范,严把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 备检验关,禁止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规 划方案、工程设计、工程量,不得搞“阴阳图”“报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预算,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资, 不得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17.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 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 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六、规范竣工验收

18.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

19.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 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 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 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七、严格资金管理

20.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 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 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1.规范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 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八、强化监管执法

22.压实各方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 目、资金使用管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 可研报告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接 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 业农村、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以及 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市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推动工作职 责落实。

23.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同一企业一 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 管。

24.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 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 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 施。

25.加强协调联动监管。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 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 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 合惩戒。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 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26.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与舆论监督监督电话:07935692016

27.建立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应建立健全基层小 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 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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