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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000H/2020-00018 主题分类: 卫计、体育
发布机构: 港边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3-11-14 17:04
名  称: 港边乡善塘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文件有效期:

港边乡善塘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港边乡善塘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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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诚信计生村规民约: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村民有权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了解掌握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村干部公正和依法办事。享有《计划生育村民诚信章程》规定和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一胎的分娩前必须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二胎的怀孕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未办理两证而生育的,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影响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1000元。
第五条:育龄夫妇新生婴儿出生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婴儿出生或收养子女10天内,主动向村诚信计生小组长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180天内,采取相应收养手续,否则视为违法收养子女。逾期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收养手续影响村计生工作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1000元。
第六条:已婚育龄妇女应参加每年三次的环孕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事后要及时补检。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环孕检的,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每日10元,直至到补检日为止。计划外生育的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查验其婚育情况,并造册登记。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人员,如有违犯,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诚信计生小组签订《诚信计划生育协议书》,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必须自觉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诚信计生小组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环孕检对象的,应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环孕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环孕检时间寄回证明,或者由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将信息反馈给户籍地计生部门,逾期不寄证明的,应依法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每天10元,直至到补检日为止。有生育情况的,应15日内向村诚信计生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逾期不反馈信息的,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每日10元直至寄回证明为止。
第九条:严禁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法终止妊娠,婴儿死亡的应立即到派出所或向村报告,并及时提交有效的婴儿死亡证明;弃婴、溺婴者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再生一胎指标。
第十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罚200元。
第十一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不能享受上级扶持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政策待遇(如享受农村低保、宅基地审批等)。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村规民约于2013年3月20日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上级备案,自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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