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公示
一、 单位名称: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二、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证件编号 |
执法岗位 |
备注 |
1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金 鸥 |
14092516021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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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段兴旺 |
14092516145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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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谢志福 |
14092516148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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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张 利 |
14092516151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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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邱慧敏 |
14092516152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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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汪庆翰 |
14092516155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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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张英辉 |
14092516156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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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占金钱 |
14092516157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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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张 亮 |
14092516158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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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黄兴兴 |
14092516017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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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彭元平 |
14092516160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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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鲁诗国 |
14092516161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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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姜海云 |
14092516162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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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张高良 |
14092516163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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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刘汉冰 |
14092516164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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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郑有金 |
14092516015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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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杨 晶 |
14092516016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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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蒋耀兵 |
14092516168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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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郑建军 |
14092516173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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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孙培军 |
14092516172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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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周平生 |
14092516171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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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余怀敏 |
14092516176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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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徐少华 |
14092516167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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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项凯清 |
14092516175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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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胡 平 |
14092516169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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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饶 军 |
14092516014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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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横峰县城市管理局 |
周 毅 |
14092516144 |
横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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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执法职责
(一)行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 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道路上,车辆未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 或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遗撒的违法行为处罚权和强制权。
(三)行使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
(四)行使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行为处 罚权和强制权。
(五)行使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沥青、油毡、橡胶、 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物质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 体违法行为处罚权和强制权。
(六)行使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包括新划入的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 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工商管理)方 面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 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 共场所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八)承担跨区域、重大复杂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案件的 查处工作。
(九)实施与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对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城管执法队伍的业务 指导、培训。
(十一)行使原县建设市场执法稽查室行使的建设市场管 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监管领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执法依据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上饶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报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结论;(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城市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部门管辖。
6.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4)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城市管理部门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1.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城市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城市管理部门、转交其他部门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城市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城市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城市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